北京
落户要求
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 365 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 游的时间不扣除;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
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国期间若一直在挂靠社保,无法办理落户)
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回国后,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留学回国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落户福利
优秀人才最高奖励 100 万;
政府提供 10 万元企业开办费;
提供短期周转性住所;
免税购车;
获得北京市“特聘专家”称号人士可以获得 100 万元奖励。
上海
适用对象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1 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 (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 1 年。
其他不符合第 2、3 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注明:
第 2、3 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 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第 5 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2 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 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 500 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落户要求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 2 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回国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到上海工作后,必须持续在上海市工作,不能再到外地工作),与上海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适用对象第1款除外)。
符合适用对象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适用对象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落户福利
优秀人才可获最高 50 万元资助金;
免税购车;
浦东创业者可申请 15 万元创业资金。
广州
适用对象
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 国人员;
持《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年龄要求
在国(境)外学士学位: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45 周岁以下(含 45 周岁);
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50 周岁以下(含 50 周岁)。
社保要求
获得国(境)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无需连续6个月)。
获得国(境)外本科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择业期(本科生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开始算起两年内)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在择业期外的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除外)。
获海外本科学位、在择业期外的留学人员,社保不再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但需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缴费记录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所在单位参加市社保的,申请人无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留服中心自行核查;所在单位参加省社保的,提供省社保缴费记录。
落户福利
创业可获 10 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免税购车;
落户黄浦区/南沙区可获 2 万—6 万住房补贴。
深圳
适用对象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 进修人员。
落户福利
生活补贴:本科 1.5 万元/人,硕士 2.5 万元/人,博士 3 万元/人;
免税购车;
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费,优先申请,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高中部;
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香港
适用对象
曾获得国际性奖项的得主;或
有优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才;或
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高层;或
有意到香港拓展业务的企业主;或
有意增值自我,提升学历的人群。
落户方式
优才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申请人才可根据「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其中一套计分方式申请,每个季度公布甄选名单。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俗称“香港专才”,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才,获得香港雇主聘用可申请香港签证,来港工作;或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未来能够对香港经济作出贡献,可提出申请。
香港进修移居是所有移居香港的途径中最简单、最快速、最容易的移居香港方案。在香港读研进修,成功获得香港居民身份。毕业后可根据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即IANG,申请留港 / 回港工作。
落户福利
一人申请,全家受益;
168国家/地区免签入境,出行便利;
在香港工作或开办企业享受低税制政策;
香港居民回内地工作有税务补贴,开办企业享外商投资待遇;
子女享受15年的义务教育,或就读国际学校;
子女可以以港籍身份享受内地高校低分申请入学的政策;
港籍人士可在大湾区购入一房,无社保限制;
可以享受领先世界的医疗优势,率先注射最新疫苗;
没有遗产税,将来子女过继财产无需缴纳重额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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